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372號
原 告 劉益隆
被 告 葉玟茹
訴訟代理人 葉雲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9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82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0日8時47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
號東側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撞擊前方訴外人鄭銘
池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B車),B車
再撞擊原告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
新臺幣(下同)57,3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300元,及自113
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認全責,也願意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
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不法
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
,並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件事故
相關資料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是被告上開過失駕車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
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過失負損害賠償責
任,為有理由,惟依前開說明,系爭車輛之維修費應予折舊
。查系爭車輛之出廠年月為109年6月,維修費為57,300元(
零件35,100元、工資9,200元、烤漆13,000元),有車籍資料
查詢、估價單在卷可稽(見個資卷、本院卷第5頁),距本件
事故發生日即113年3月10日,已使用4年1個月,零件部分經
計算折舊後為5,39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9,2
00元、烤漆13,000元,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維修費用以27,593
元為必要【計算式:5,393元+9,200元+13,000元=27,593元
】。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雖主張被
告應自113年3月10日起負遲延責任,惟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本
院審酌,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7月2日寄存送達於被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頁),是被告
應自同年月13日起負遲延責任。至原告請求週年利率2%,尚
於民法第203條規定範圍內,是此部分請求,可以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100×0.369=12,9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100-12,952=22,148
第2年折舊值 22,148×0.369=8,17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148-8,173=13,975
第3年折舊值 13,975×0.369=5,1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975-5,157=8,818
第4年折舊值 8,818×0.369=3,25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818-3,254=5,564
第5年折舊值 5,564×0.369×(1/12)=17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564-171=5,393
CLEV-113-壢小-1372-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