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2號
原 告 張雲進
被 告 蔡議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KMEV-113-城補-42-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