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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7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賴韋廷 被 告 李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 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 羅琇汝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又系爭車輛經送修復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4 ,121元(工資7,732元、零件6,389元),原告已本於保險責 任賠付完畢,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法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12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感覺撞到系爭車輛,對方至少應該要有影 像紀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 爭車輛受損乙節,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查本件原告固提出 行照、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主張 系爭事故由被告所造成,然據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霧峰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 片等資料),查閱本件事故之相關資料,訴外人羅琇汝雖自 述有看到被告貨車碰撞系爭車輛左前車頭,惟被告到案陳述 其沒有碰撞到對方的車,且觀諸被告所駕駛之貨車車體並無 明顯碰撞痕跡等情,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初步 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實難認定被告確有駕車碰 撞系爭車輛之情形;而依原告所提之車損照片至多僅能證明 系爭車輛左前車頭受損,惟未能證明上開損害係遭被告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碰撞所致,自難僅憑其片 面之陳述,即遽認系爭車輛所受損害確係被告所造成。此外 ,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如張車行車紀錄器、其他監視 器影像等)以實其說,則原告就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人乙節 ,舉證尚有未足,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責,即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代位請求被告給付14,121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5

TCEV-113-中小-4784-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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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44號 原 告 車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訴訟代理人 陳瑞杰 被 告 江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3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88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3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之受僱人,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8 日中午12時11分許,駕駛原告公務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 租賃車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 時,與訴外人張朝正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車禍),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因而支 出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7,350元;另被告於113 年1月10日、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3日未按時繳納停車 費,致使原告支出罰款125元;又被告所負責之業務單位未 能達到設定之收款率目標即90%,被告應將其預領之獎金6,2 65元返還原告,以上金額共計33,740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 及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33,7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車輛車損部分,被告雖有於上班期間發生系爭車禍,但 被告就事故之發生並無肇事責任,原告不應要求被告賠償系 爭車輛之修理費。  ㈡停車費罰款部分,被告否認之。  ㈢返還獎金部分,被告當初收款只差一筆即可達90%之收款率目 標,那一筆款項因為周末的關係有晚一天繳回公司,但被告 已有請司機補交給原告,且當初原告有同意會計才發給被告 獎金,現要求原告返回獎金應無理由。  ㈣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維修估價單、113年1 月應收帳款未收回報表、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補繳通知 單為證(見司促卷第9至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無訛(見本院卷第21至34頁),而被告 對於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有預收公司獎金6,265元及原告 有遭受罰款125元等事實均不爭執,惟就原告請求則以前詞 為辯,經查:  ⒈系爭車輛車損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38 號判決參照)。申言之,侵權行 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 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 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 言,且原告應就上開各要件負舉證責任。準此,本件原告起 訴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自應由 原告負舉證責任,而非由被告證明其完全無過失,首應敘明 。  ⑵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非係認為被告 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所過失。惟依警員繪製之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可知,被告於上述時間駕駛系爭 車輛沿臺中市西屯區廣福路內側車道往中科路方向直線行駛 ,訴外人張朝正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廣 福路外側車道切至內側車道,不慎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顯 見系爭車禍之發生,係因訴外人張朝正駕駛汽車未依規定變 換車道及禮讓直行車先行所致,而本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本件係訴外人張朝正變 換車道不當所致、被告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見本院卷第27 頁),亦與本院前開認定相同,足認被告辯稱其於事故之發 生並無肇事責任等語,堪予採信。準此,本件車禍之發生, 依卷內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並無法認定被告就系爭車 禍有肇事責任,而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可證被告就系爭 車禍有何應負侵權行為之事實存在,是依前揭說明,被告自 毋須負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⑶又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須為權利受侵害之當事人,倘非權利受 害者,即無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主張。查系爭車輛係 登記為訴外人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公司)所有, 有系爭車輛行照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35頁),則原告既非系 爭車輛之所有權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 輛損害予原告之法律依據及證明,參照前揭說明,原告亦不 得以自己名義,主張系爭車輛所有權受侵害而請求被告賠償 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27,350元,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要無請求被告賠償之餘地,故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⒉停車費罰款部分:   原告主張其向永盛公司借用系爭車輛予被告為公務車使用, 而被告於113年1月10日、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3日未按 時繳納停車費,致永盛公司遭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罰款 ,而該費用原告已賠付給永盛公司等事實,業據其於陳報狀 內陳述綦祥,並提出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補繳通知單為 證(見司促卷第17至19、3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被 告未按時繳納停車費之行為確已造成原告損害,被告空言否 認,難認有據。惟查原告主張之賠償金額125元,係包含停 車費60元及工本費65元,其中工本費係因被告未按時繳納停 車費所衍生之費用,固屬被告未按時繳納停車費所生之損害 ,惟停車費本屬原告公務車為執行職務所應支出之必要費用 ,並非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不應責由被告承擔。是以,原告 得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罰款損害額,應以工本費65元為限。  ⒊返還獎金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預收原告公司獎金6,265元,惟其未達設定之 收款率目標即90%,依約應將上開獎金返還等情,業據其提1 13年1月應收帳款未收回報表、業務說明及被告簽名為證(司 促卷第13至15頁),而被告對於其有預收原告公司獎金6,265 元,及原告公司有未達標即應返還獎金之約定等節均不爭執 ,僅爭執其收取獎金6,265元係經過原告口頭同意云云,惟 此業經原告否認,被告自應就其所辯之有利於已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而被告直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提出反證證 明供本院審酌,其辯解本院尚難採憑,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 獎金6,265元,應屬有據。  ⒋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6,330元(計算式:   65+6265=6330)。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 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請求,且支付命令於113年8月5日 經被告收受(見交附民卷第45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 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330元,及自1 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命由被告負擔188元,餘 由原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5

TCEV-113-中小-4844-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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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複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孫嘉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3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5

TCEV-114-中小-173-20250225-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35號 原 告 林惟量 被 告 李素梅 訴訟代理人 杜岡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49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13年度交簡 附民字第16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71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00元由被告負擔,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71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32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區仁義街由 學府路往仁德街方向行駛,行經仁義街與仁義街71巷無號誌 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 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 通過路口,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系爭車輛),沿仁義街71巷由建成路往復新街方向行駛 至該處,兩車不慎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 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下列損害:   ⒈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7,805元   ⒉醫療材料費用26萬元   ⒊交通費用3,550元   ⒋不能工作損失82,810元   ⒌系爭車輛維修費用1,200元   ⒍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以上共計請求875,365元,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875,36 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就原告請求之項目,答辯略以:    ⒈醫療費用27,805元、交通費用3,550元,被告均不爭執。   ⒉醫療材料費用26萬元部分,原告傷勢僅為挫傷及拉傷,且 紅外線全身治療儀並非治療上開傷勢之必要醫療用品,故 否認之。   ⒊不能工作損失82,810元部分,原告並未舉證說明有何因本 件事故所受傷勢,導致其無法工作或收入受損之情形。   ⒋系爭車輛維修費用1,200元部分,顯非因過失傷害案件所生 之損害,自不得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縱可請 求,亦應扣除零件折舊。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過高,請鈞院衡量雙方經濟能力。   ㈡又原告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亦有左方車未暫停 讓右方車先行之過失,應自負百分之70以上之過失責任。  ㈢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 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 判斷其事實。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原應應 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通過路口,致原告 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元里診所診斷證明書 及就醫收據明細表等件為證(見交簡附民卷第11至19、39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調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酒精測定紀錄 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補 充資料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無訛(見本院卷第44至63 頁),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庭113年度交簡字第4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481、12993號等該案相 關卷宗之電子卷證核閱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兩造有發 生上開交通事故乙節,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亦未爭執,依 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 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 6條分別定有明文。承上,原告因本件車禍,身體受有前述 傷害之相關損失及另受有機車毀損之財產上損害,被告之過 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原告 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是否准許,分別說明如後:   ⒈原告主張支出醫療費用27,805元及交通費用3,550元,業據 提出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元里診所診斷證明 書及就醫收據明細表、預估車資網頁為證(見交簡附民卷 第11至19、35、3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 分之主張,應屬有據。    ⒉原告主張之因本件事故受傷,購買紅外線全身治療儀,支 出26萬元,業據其提出產品說明網頁、衛生福利部醫療器 材許可證、統一發票、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為證(見交簡 附民卷第21至34頁),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因 本件車禍事故所受之傷害為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踝部挫 傷等傷害,均為擦挫傷,則原告既已就醫治療,則原告是 否需另行購置醫療器材治療,自仍應由原告就此部分負舉 證之責任。然依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內,並無任何診斷 或醫囑記載原告有購置醫療器材治療之必要,是原告此部 分請求購置紅外線全身治療儀,支出26萬元費用部分,難 認為有據,自應予以駁回。   ⒊原告主張其於事故發生時擔任房屋仲介,111年度年薪收入 為1,146,722元,依此計平均每日收入為3,185元,又被告 因本件事故就醫12次,且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囑宜休養 兩周(即14日),爰請求26日不能工作之損失,共計82,810 元(計算式:日薪3,185元×26日=82,810元),固據提出    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元里診所診斷證明書及 就醫收據明細表、薪資表等件為證(見交簡附民卷第11至 19、37至39頁),然亦為被告所否認。經查,本件原告所 受之傷害均為擦挫傷,已如前述,依一般常情,原告是否 確有休養之必要,容非無疑。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中所檢附之112年間由長安醫院、元里診所所出具之診 斷證明書(見附民卷第11至13頁),均無原告須休養2週 之記載。原告雖另提出長安醫院113年6月5日所出具之診 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4頁),其上醫師囑言欄記載宜休 養2週等語,然該醫囑欄中仍係記載與原告提出長安醫院1 12年7月31日診斷證明書相同之診斷欄及醫囑欄之記載( 見附民卷第12頁),如原告確有休養之必要,為何當時之 相同診斷之診斷證明書上並無任何須休養之記載,則在事 故發生後1年以上,長安醫院再行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 須休養2週,難認此部分有據。另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就 醫期間確有影響仲介工作之情形,亦難認為原告主張12日 工作損失部分有據。則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之26日82,810 元部分,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⒋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維修費用1,200元部分,已據原告提出估 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行照為證(見交簡附民卷第41 至43頁)。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理費用為估定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零 件部分因係以新品替換舊品,依上開說明,自應扣除折舊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經查:原告機車維修費用1,200元,係更換「防燙蓋」, 核屬零件,而零件部分因係以新品替換舊品,依上開說明 ,自應扣除折舊。而該車為104年10月出廠(本院卷第43 頁),參照民法第124條規定意旨,推定其出廠日期為104 年10月15日,至112年5月11日本件事故發生為止,依前揭 規定計算,系爭車輛計算折舊之使用期間已逾耐用年數3 年,故關於零件折舊部分應受到不得超過10分之9之限制 ,故應以10分之9計算其折舊。而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 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合不得超過 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本件原告車輛之折舊額必然 超過換修零件費10分之9甚多,故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費 用,應以換修零件總額之10分之1計算,即為120元(計算 式:1,200元×1/10=120元)。依上開說明,原告得請求被 告給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損害額應以該額為限。   ⒌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 照)。原告主張本件事故發生後,被告之子趕至現場後強 拉原告安全帽,又取走原告機車鑰匙,原告除受有事故之 餘悸外,又受此巨大驚嚇,造成原告身心莫大負擔,故請 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惟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被告資力、本件車禍被告受傷情形等情,認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50,00 0元為適當,逾此請求,則屬無據。   ⒍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182,375元(計算式 :28705+3550+120+150,000元=182,375元)。   ㈣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係為促使 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全,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 避免或減少危險或損害之發生,以求當事人間之公平。又行 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 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 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 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車禍 事故之發生,被告固有未減速慢行通過路口之過失,惟原告 亦有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時,左方車未暫停讓 右方車先行之過失,則原告對於本件事故之損害擴大仍有肇 事原因,是本院審酌雙方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情節輕重, 認原告應負擔70%,被告應負擔30%之過失責任。是以此為計 ,則被告賠償金額應減為54,713元(計算式:182,375元×0. 3=54,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 訟,且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6月20日經被告收受 (見交簡附民卷第49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7 13元,及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請准宣 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 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七、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原係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財產損害費用 ,非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經本院裁定原告 補繳裁判費1,000元,除此之外,本件訴訟繫屬期間未滋生 其他訴訟必要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斟酌兩 造之勝敗之情形(即財損部分),命被告負擔100元,餘由 原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5

TCEV-113-中簡-3635-20250225-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3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劉宬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945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特約商麥斯 動能有限公司(下稱麥斯公司)、富邦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公司)購買商品(詳如附表二所示),約定被告應 依約繳款。嗣麥斯公司、富邦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被 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 依兩造間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零卡分期申請表、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雖因被 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自認,惟因本件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是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剩餘未繳金額及約定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年息) 1 3,27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415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17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82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8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1,13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73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82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40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43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03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9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9,464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595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2,744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2,912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2,68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14,849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1,11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13,294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14,091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 65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12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2,415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1,62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665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2,037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 2,15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 5,37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 612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1 642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2 2,15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3 1,072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4 2,808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5 1,494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 1,36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7 10,78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8 1,064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9 4,08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0 99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1 1,089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2 1,580元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3 1,365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4 1,59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5 88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6 1,03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7 1,03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8 2,99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9 3,655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0 8,48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1 1,371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2 7,812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3 90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4 2,343元 自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5 846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70,945元 附表二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新臺幣) 1 麥斯動能有限公司 gogoro電動車-一般案件 3,278 36 118,008 自108年11月10日至111年10月10日 35 3,278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舒福家居】櫸木蝴蝶椅露營椅折疊椅休閒椅加大升級版附擱腳凳 105 36 3,795 自110年09月10日至113年08月10日 13 2,415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舒福家居】櫸木蝴蝶椅露營椅折疊椅休閒椅 79 36 2,837 自110年09月10日至113年08月10日 13 1,817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治和牛】日本宮崎A5有田和牛肉片組合100g±10%6盒#日本和牛#和牛肉片#火鍋肉片#燒烤肉片#A5和牛 92 18 1,648 自111年01月10日至112年06月10日 9 828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秋烤肉】多肉團烤肉組合x1箱共8包-共1850g 86 12 1,026 自110年11月10日至111年10月10日 11 86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enovo】LegionPhoneL79031電競手機12G 256G 464 36 16,687 自110年10月10日至113年09月10日 12 11,136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LYone】P6GPS測速版液晶儀錶OBD2+GPS行車電腦HUD抬頭顯示器 62 36 2,235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1,736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urboTent】小蝸牛天幕搭配Adventure300Tourist270 101 36 3,651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2,828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P波瑟楓妮】醫療級HSG石墨烯超導修護循環眼罩2入晶晏眼科用眼罩未滅菌永久的蒸氣眼罩降低疲勞 86 36 3,109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2,408 1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fal特福】饗味智能溫控舒肥萬用鍋壓力鍋CY601870 87 36 3,119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2,436 1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開運方程式】祥龍吐珠紫砂倒流香趨吉避凶 37 36 1,344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1,036 1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極鮮配】花好月圓涮嘴烤肉串烤肉組55串 90 12 1,075 自110年11月10日至111年10月10日 11 90 1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SUS華碩】福利品ROGPHONEII12G512GBZS660KL旗艦電競手機台灣公司貨 364 36 13,096 自110年12月10日至113年11月10日 10 9,464 1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tureLab.未來實驗室】N-R1空氣淨化項鍊含充電艙 85 18 1,529 自110年11月10日至112年04月10日 11 595 1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AZMI】KZM黑皮不沾桌上型烤盤悠遊戶外 98 36 3,529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2,744 1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urboTent】超寬版八角櫸木桌90cm木頭蛋捲桌 104 36 3,734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2,912 1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力屋】STANLEY新款二合一折疊手推車承重70137公斤型號SXWTD-FT585 84 36 3,045 自111年06月10日至114年05月10日 4 2,688 1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SI微星】ModernAM24111M-689TW23.8吋液晶電腦Pentium750512G128GSSDWin10Pro-12G特仕版 479 36 17,252 自111年06月10日至114年05月10日 5 14,849 1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脩斯Perseus】奈米銀+奈米氧化鋅雙效抗菌除臭加大尺碼船襪-12雙MIT4色新式雙效除臭襪 74 18 1,347 自111年07月10日至112年12月10日 3 1,110 2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alme】realmeGTNeo3TS8705G疾風迅雷旗艦機-暗影黑8G256G 391 36 14,095 自111年08月10日至114年07月10日 2 13,294 2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alme】realmeGTNeo35G潮玩電競旗艦機-銀石8GB+256GB 427 36 15,397 自111年08月10日至114年07月10日 3 14,091 2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韓熱銷SPA蒸氣熱敷眼罩100片組 94 18 1,686 自110年11月10日至112年04月10日 11 658 2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95口罩濾淨原理】3M淨呼吸倍淨型空氣清淨機專用濾網U300-F適用機型:FA-E180 126 12 1,513 自110年11月10日至111年10月10日 11 126 2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舒福家居】櫸木蝴蝶椅露營椅折疊椅休閒椅加大升級版附擱腳凳 105 36 3,795 自110年09月10日至113年08月10日 13 2,415 2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bbat魔宴】G12Elite40ms超低延遲藍牙5.0電競耳機SBCAAC音頻解碼、智能降噪、30小時不斷線 74 30 2,226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3年07月10日 8 1,628 2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旬鮮屋】極饗海陸豪華14件烤肉組約5-7人份 95 18 1,717 自110年11月10日至112年04月10日 11 665 2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KS】懸月燈柱白臘原木燈柱TKS-MOON01落地營柱露營燈架木頭燈柱野營營燈柱戶外伸縮燈桿 97 30 2,912 自111年01月10日至113年06月10日 9 2,037 2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KS】魚槍釘SUS630不鏽鋼營釘22cm20入贈捲捆式營釘收納包SF-220B鍛造營釘露營地釘帳篷天幕營釘 77 36 2,767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2,156 2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RALODEL】LITE版無線CARPLAY多媒體播放器輕量化無線版本 192 36 6,927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5,376 3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寶媽咪】新一代日本熱銷超透氣彈性獨立筒水洗枕2顆超值組 102 18 1,834 自110年10月10日至112年03月10日 12 612 3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RAN禾聯】momo獨家★3D擺頭9吋變頻DC空氣循環立扇HAF-09AH310 107 18 1,928 自110年10月10日至112年03月10日 12 642 3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DISI】木紋兩段式鋁捲桌-L摺疊桌露營桌蛋捲桌高度可調 98 30 2,943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3年07月10日 8 2,156 3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玩皮工坊】真皮頭層牛皮造型牛頭包男士腿包男包LB797三色可選 67 24 1,601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3年01月10日 8 1,072 3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疫新生活】米家空氣淨化器3 156 30 4,666 自110年10月10日至113年03月10日 12 2,808 3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GS熱購品】高階型HD720P智能投影機最高支援1080P3500流明170吋無線手機投影劇院級饗宴 249 18 4,478 自110年10月10日至112年03月10日 12 1,494 3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老協珍監製】海味街豪華經典年菜4件組烏參牛雙寶+烏參佛跳牆+紅燒豬腳+芋頭炊粉 85 24 2,051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3年01月10日 8 1,360 3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Disc-O-Bed雙層行軍床L迷彩DOB-30701BO 385 36 13,852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10,780 3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開運方程式】天然檀香水沉艾草倒流香六盒爆殺優惠套組天然芳香檀香水沉艾草各*2盒 38 36 1,368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1,064 3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IDMORY】多功能可調式床邊床-2色可選附床墊、收納袋 120 36 4,330 自111年08月10日至114年07月10日 2 4,080 4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燒】貓罐(整腸除臭.化毛排出.效果拔群)80g*48罐組 66 18 1,203 自111年07月10日至112年12月10日 3 990 4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色浴室淋浴花灑套裝黑色蓮蓬頭組掛牆式花灑組浴室淋浴套裝黑色淋浴花灑組黑色浴室龍頭 99 18 1,799 自111年03月10日至112年08月10日 7 1,089 4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舒福家居】櫸木蝴蝶椅露營椅折疊椅休閒椅 79 36 2,837 自110年09月10日至113年08月10日 16 1,580 4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秋野地】結繩燈帳篷燈掛燈氣氛燈音響燈帳篷燈露營LED照明電池營燈 91 24 2,181 自111年01月10日至112年12月10日 9 1,365 4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VD】100%純棉男彩色平口褲灰藏青黑色9件組 76 24 1,844 自111年07月10日至113年06月10日 3 1,596 4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max】火炬紅外線接管瓦斯爐速 88 18 1,581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2年07月10日 8 880 4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ONFORM】魅力賽車款抗菌.防臭椅墊B4077-91 37 36 1,346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1,036 4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ONFORM】魅力賽車款抗菌.防臭椅墊B4077-91 37 36 1,346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1,036 4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9】N9LUMENA+大行動電源三色溫照明燈-香檳金N9Lumena+Gold 107 36 3,839 自111年02月10日至114年01月10日 8 2,996 4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小超值組】3M淨呼吸倍淨型空氣清淨機FA-E180+FA-U90 731 18 13,158 自110年09月10日至112年02月10日 13 3,655 5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追蹤王】台灣製4G版免插卡待機50天!汽車機車GPS定位器追蹤器 265 36 9,548 自111年06月10日至114年05月10日 4 8,480 5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方開運】南美蛇鱗木老料滿紋蛇紋實木佛珠手鍊手串20mm*12顆 79 18 1,371 自111年11月10日至113年04月10日 0 1,371 5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漁拓釣具HR】金皇天5-6-7並繼釣蝦竿 217 36 7,812 自111年11月10日至114年10月10日 0 7,812 5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良金牧場】牛肉爐湯底任選6包{紅燒麻辣酸白菜}800g包 60 24 1,436 自111年01月10日至112年12月10日 9 900 5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tureLab.未來實驗室】FutureN7空氣清淨機+N7S空氣淨化器+N7D空氣濾清機 68 36 2,343 自111年12月10日至114年11月10日 0 2,343 5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lls希爾思】成貓健康美饌主食罐頭香烤雞肉燴米飯2.8盎司24入貓罐頭濕糧 94 12 1,139 自111年07月10日至112年06月10日 3 846

2025-02-25

TCEV-113-中簡-4314-20250225-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6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莫梅 徐頴增 徐佩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於原審已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4

TCEV-113-中簡-1568-20250224-2

中簡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江益廣 被 告 林金俊 大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魏薇律師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王百佐 呂柏毅 被 告 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東都 訴訟代理人 劉雪蓮 被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被 告 力心物流社即徐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大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被告大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陳憫莛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 、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大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智偉 ,嗣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1月17日,被告大村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改選董監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憫莛,有被告大 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而查,本件因兩 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命被告大村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陳憫莛為承受訴訟人,為被告 大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4

TCEV-111-中簡-1225-20250224-3

中簡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王潔琳(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王俊豪(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毅(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蕭閔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910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3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114年1月2日終結,有本院112年度 中簡字第19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4

TCEV-112-中簡-1851-20250224-2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08號 原 告 曾宜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謝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 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4

TCEV-114-中補-708-20250224-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20號 原 告 曾恩琦 被 告 黃隆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 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2-24

TCEV-114-中補-720-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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