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梓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梓維因詐欺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梓維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
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各
罪均為短期自由刑,本院所得量處徒刑之區間為5月以上,9
月以下,裁量之範圍有限,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
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
適行使,斟酌受刑人之權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核屬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所定顯無必要之情形,爰不待受刑
人之意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件:受刑人彭梓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賭博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 日期 111年3月31日至 111年4月12日 111年2、3月間至 111年4月3日 111年11月間至 113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26、1321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26、1321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41、10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664號 113年度簡字第66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10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664號 113年度簡字第66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0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0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3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TCDM-114-聲-14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