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新竹市政府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
1項所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2日以通知函裁定命原告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單可按,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