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美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美婷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並經檢察官出具補充理由書更正犯罪事實,並將涉犯法條
更正為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欺得利罪嫌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MLDM-113-訴-538-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