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071號
原 告 林雪洪
被 告 黃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0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838號),經
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
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取得贓款,俾
於取得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預見
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間,先依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LINE自稱「林文慧」之人之
指示,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MaiCoin平臺會員
(下稱系爭MaiCoin平臺會員)暨專屬之虛擬貨幣帳號(即M
aiCoin平臺入金地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虛擬帳戶),並設定其申辦
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
下稱系爭富邦帳戶)為系爭虛擬帳戶之綁定銀行(註:用戶
須先於MaiCoin系統下單,並透過綁定銀行將新臺幣匯入「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予每一用戶專屬之虛擬帳戶即
MaiCoin平臺入金地址,經帳號對帳成功後,即會將虛擬貨
幣發放至該用戶錢包中)。旋再依「林文慧」指示,於112
年3月13日將包括系爭虛擬帳戶在內之2個帳戶設定為其所有
之系爭富邦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即於同日將系爭富邦帳
戶之網銀帳號暨密碼、系爭虛擬帳戶所對應之系爭MaiCoin
平臺會員帳號、密碼等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均傳送予
「林文慧」。嗣「林文慧」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揭資料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
112年2月7日某時許,向原告以假投資詐欺施用詐術,致原
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2年3月17日9時41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468,250元至系爭富邦帳戶後,再由不詳詐欺
集團自系爭富邦帳戶將前揭款項轉匯至系爭MaiCoin平臺會
員專屬之系爭虛擬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再予以轉賣或提領
。原告因此受有468,25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468,2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54號刑
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
卷可查;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
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致原告受有損害,已
如前述,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68,25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
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PCEV-113-板簡-2071-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