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謝淑芬律師
關 係 人 甲○○
代 理 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關 係 人 乙○○
代 理 人 蔡健新律師
關 係 人 丙○○
丁○○
居桃園市○○區○○路0段○○巷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輔助宣告事件之
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由關係人丁
○○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丁○○之程序監理人,已依
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完畢,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
給辦法第13條規定准予核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
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
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院前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
請人為丁○○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
務完畢並提出報告書,是聲請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
本院參酌聲請人執行職務內容(聲請人已進行閱卷、分別與
丁○○、丁○○之全部子女及相關親屬等關係人進行現場訪談、
觀察)之事件繁簡、聲請人會談諮詢次數、相關通訊連繫、
交通花費、律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標準、及卷附程序監理人報
告,認聲請人請求之報酬金額以38,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核屬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輔
助宣告事件程序費用之一部,應由該案相對人丁○○負擔。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TYDV-113-家聲-123-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