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美月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黃美月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9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法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
6條第1項、第83條第1、2項、第151條第1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1,351,764元,名下有
土地1筆、汽車1輛,現於花蓮縣私立肯兆固居家式服務類長
期照顧服務機構任職,月薪資為35,000元。聲請人向鈞院聲
請前置調解時,經金融機構陳報債權,聲請人債務金額已逾
1,000萬元,然除金融機構債務外,聲請人尚有四家非金融
機構債務,聲請人顯然無法負擔還款方案。爰聲請清算。
三、本院之判斷:經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卷宗(下稱消
債調卷),依聲請人提出其財產等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
事證(卷15至56、67至78、107至121頁;消債調卷17至77頁)
,暨聲請人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可知:
㈠聲請人債務總額為13,003,695元(卷101頁;消債調卷97、107
、119頁)。聲請人名下有建地1筆(公告現值1,031,783元),
109年出廠汽車1輛(卷17、31頁),目前任職於花蓮縣私立肯
兆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113年1至7月每月平
均薪資38,690元(卷35至39、77至78頁),此外別無財產可供
清償。另依本院查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卷107至113頁)及聲請人所提保單資
料(卷67至70頁)可知,聲請人投保①國泰人壽祿美富利率變
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繳納方式為年繳,繳費年
期6年,目前已繳納第一期保險費美金2,468元;②南山人壽
健康保險,繳納方式為月繳,每期金額1,385元,已繳納27
年又8期;上開保險縱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然其金額仍無助
於清償聲請人所累積之債務。
㈡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卷20頁),是以聲
請人每月收入38,690元,扣除聲請人個人生活費17,076元後
,剩餘21,614元,惟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縱扣除名下土地
價值1,031,783元後,亦高達近一千二百萬元。聲請人為57
年間出生(卷15至16頁),審酌聲請人名下財產、年齡及工作
能力,應認其確無法履行全部債務,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
償債務情事,當屬實在,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
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卷55至56頁),此外,聲請人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
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並依前
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HLDV-113-消債清-12-20241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