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蘇麗筍
被 告 黃永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
。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
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80
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45,800元加計自113年
8月7日起至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本院而視為起訴之
113年9月18日(本院司促卷第7頁收狀戳章)前1日即113年9
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2,387元(計算式:345
,800*(42/365)*6%=2,387,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為348,
187元(計算式:345,800+2,387=348,187),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餘3,250元
(計算式:3,750-500=3,250)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
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SCDV-113-補-1307-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