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郭有傳(即黃偉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偉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
00號之00、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偉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偉誠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繼字第6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黃偉誠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
度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等件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核閱
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黃偉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ULDV-113-家催-47-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