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曾銘鴻
李蔡鳳珠
楊惠芳
李皇甫
曾齡慧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美鸞等12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 萬534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 萬677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訴請拆
屋還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
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
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經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
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在
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土地地
價或設定之依據,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
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渠等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所有權人,系爭土地遭被告等人無權占用,是原告乃起訴請
求被告等人拆除地上物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同時請
求被告等人給付如附表所示起訴時往前推算5 年之不當得利
,及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所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不當得利,上開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部分核
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其餘部分均應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作為訴訟標的
部分,該部分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而
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如附表所示,如以系
爭土地114 年度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各如附表
所示(合計為360 萬7686元)。另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所示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合計為25萬7661元),爰
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6萬5347元【計算式:360萬76
86元+25萬7661元=386 萬5347元】。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6 萬53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 萬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占用土地地號 (皆為臺南市中西區頂美段)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占用人 (被告) 占用面積 (m2) 104年1月公告現值 (元/m2) 起訴時土地交易價額(元) 原告請求自起訴時往前推算5 年之不當得利(元) 自起訴時起至返還所占用土地之日止之不當得利(元/每月) 1 969-8地號土地 曾銘鴻 李蔡鳳珠 林美鸞 0.48 80100 80100×0.48=38,448 2,573 43 2 969-9、969-10、969-11地號土地 曾銘鴻 李蔡鳳珠 陳美鈴 2.72 80100 80100×2.72=217,872 14,579 243 3 969-12、969-13、969-14、969-15地號土地 曾銘鴻 李蔡鳳珠 康金泰 3.83 80100 80100×3.83=306,783 20,529 342 4 969-16地號土地 曾銘鴻 李蔡鳳珠 王怡蓁 8.82 80100 80100×8.82=706,482 47,275 788 5 969-19、969-20地號土地 曾銘鴻 李蔡鳳珠 陳淑鈴 7.35 63900 63900×7.35=469,665 34,692 578 6 948-1地號土地 楊惠芳 陳淑鈴 陳鳳裕 1.22 63900 63900×1.22=77,958 5,758 96 7 948-2地號土地 楊惠芳 李皇甫 翁振洲 3.63 63900 63900×3.63=231,957 17,134 286 8 948-3地號土地 楊惠芳 李皇甫 陳鳳裕 0.85 63900 63900×0.85=54,315 4,012 67 9 948-4、948-5地號土地 楊惠芳 李皇甫 陳淑鈴 16.54 63900 63900×16.54=1,056,906 78,069 1,301 10 1192地號土地 曾齡慧 萬泰麟 萬哲銓 萬真彣 萬穎之 陳霈榕 7.00 63900 63900×7.00=447,300 33,040 551 合計 3,607,686 257,661
TNEV-114-南簡補-17-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