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TYDV-112-婚-368-20241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