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莊哲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1,675元,及其中149
,995元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哲靖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
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2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161,675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49,995元為至114年02月26日之消費款
,10,090元為循環利息,390元為其他費用,1,200元為違約
金。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KMDV-114-司促-202-2025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