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洋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76號遷讓房屋事件於
民國113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
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
規定參照)。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
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
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176號遷讓房屋事件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以為核對筆錄有無記錯或漏
記之需,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
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TPHV-113-聲-497-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