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雄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999、25137、26279、28152號)及移送併辦(113
年度偵字第37871、37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陸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7、13-1至13-5-3、13-6、14、15、16-1至16-4
、16-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2、1
3-5-4、16-5、18、19、21、26至30、32至39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丁○○、乙○○、甲○○(前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
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水餃」
之成年人,均明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三、四級
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於民國112年12月間(23日以前)某
日起至113年2月4日前約1、2週之某日,由丙○○擔任主謀負
責毒品進貨,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含附表三編號1
至8、12至16、21所示毒品等,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人),並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133汽車旅館」208號房作為銷售據
點負責發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第
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之藥錠,丙○○並自行使用通訊軟體We
Chat(下稱微信)暱稱「包你發娛樂城」、「50」、「周星遲
」等,或指示「水餃」負責使用微信暱稱「包你發娛樂城」
,作為對外販毒之聯絡工具,與購毒者達成交易毒品之合意
後,派遣他人前往約定地點交易,即擔任俗稱「控台」角色
;而由丁○○、乙○○與甲○○擔任司機出外交易,即擔任俗稱「
小蜜峰」角色,再由丁○○、乙○○、甲○○將販毒所得價金直接
繳回丙○○以牟利,並可自丙○○處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
000元報酬及1,000元油錢,其等即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於
附表二所示時地為下列行為:
(一)丙○○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
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
(二)丙○○、丁○○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人。
(三)丙○○、乙○○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
犯意聯絡,各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人。
丙○○、乙○○意圖營利,又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各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
編號5至7所示之人。丙○○、乙○○意圖營利,另基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
人。
(四)丙○○、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
犯意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人。
丙○○、甲○○、「水餃」意圖營利,又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
第二、三、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
與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人。丙○○、甲○○意圖營利,基於
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人(各次購毒者、
交易時地、毒品種類及數量、金額、販毒時使用車輛均詳如
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
二、丙○○明知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三級毒
品之犯意,於113年2月4日前之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購入附表三編號18所示毒品後(惟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
知悉原料已有混合毒品情形),在上址「133汽車旅館」208
號房內,將附表三編號18所示毒品,以附表三編號32所示電
子磅秤確認重量後與附表三編號19所示水蜜桃風味粉,以其
自行所定比例進行混合,再分裝到包裝袋後,以附表三編號
34、35所示真空機、封膜機進行封口,製成附表三編號9至1
1所示毒品咖啡包。嗣經警於113年2月4日13時35分許,至丙
○○住宿之上址「133汽車旅館」208號房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
之物,始悉上情。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為被告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113年度偵字
第10999號卷〈下稱偵10999卷〉一第11-22、82-90、99-101頁
,偵10999卷二第143-153、226、227、232-235頁,113年度
偵字第37872號卷〈下稱偵37872卷〉第48-50頁,本院卷一第8
5-88、185頁,本院卷二第5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
於偵審中(113年度偵字第28152號卷〈下稱偵28152卷〉第8-16
、46-48、56、57頁,本院卷一第75-77、185、393頁)、乙○
○於偵審中(113年度偵字第30123號卷〈下稱偵30123卷〉第16-
19頁,113年度偵字第25137號卷〈下稱偵25137卷〉第3-10、1
4-18、44-47、55-61頁,本院卷一第57-60、185、393頁)、
甲○○於偵審中(113年度偵字號第26279卷〈下稱偵26279卷〉第
13-29、63、64、68-72、80、81、88頁,本院卷一第65-67
、185、393頁)所述大致相符,且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附
表三、四所示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
扣案物照片、被告與乙○○(松)、丁○○(阿湯)、辦桌ㄟ等
人之對話記錄、被告IPhone12手機內與順兄、順之通話、對
話紀錄(偵10999卷一第38-48、54-64頁,偵25137卷第30-3
4頁)可參,及附表三編號1至16、18、19、21、26至30、32
至39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1、2、8、9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查被
告於偵查中供承其本案販賣毒品確有賺取利潤(偵10999卷
一第85頁),故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主觀上
有營利意圖甚明。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製造」毒品罪,不僅指
直接將毒品原、物料提煉製成毒品,並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
及效用為目的之非法加工、提煉、配置等行為(如以毒品以
外之物為原料,提製成毒品、將毒品精煉,或使用化學或其
他方法將一種毒品製成另一種毒品等)。若單純以「物理方
式」將各種毒品拼裝成另一種毒品,或改變毒品使用方法(
如將毒品混合、於加工過程中分裝毒品,或為方便毒品者施
用所為之改變毒品型態等),除應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外,
倘其行為本身已變更毒品之效果或使用方法(例如將粉末狀
毒品加工為錠劑),於過程中已造成對社會秩序或人體健康
潛在威脅者,亦屬製造毒品。若行為人基於製造毒品之犯意
,將含有一種或多種毒品成分粉末與其他非活性成分之輔料
(例如果汁粉)依一定比例調和為混合物,或製成片劑、丸
劑、膠囊劑、散劑(粉末劑)等劑型,再以各式型態包裝,
或偽作為食品、香菸、感冒藥或其他態樣之混合、配製等過
程;抑或有改變原料毒品成分之部分特性列如除臭、增香或
加味等優化加工,即應認屬毒品製造行為(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52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42、4188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關於被告製作扣案附表三編號9至11所示毒
品咖啡包之過程,依被告所供:(你自己要施用之毒品果汁
包,未何還要分裝並封膜?)方便施用,而且卡西酮很臭,所
以我會先分好。我自己分裝的部分,我自己施用或者找傳播
一起來133(即指旅館房間)施用等語(偵10999卷一第18、19
頁);我先以果汁粉倒入紙杯,再慢慢倒入鋁箔袋,之後將
少許卡西酮粉末倒入鋁箔袋,再以封口機封膜完成,比例是
我自己抓的等語(偵10999卷一第86頁)。警詢筆錄我有提到
那些包裝是我做的,我做的包裝大部分是自己要吃的,一部
分拿來賣(偵10999卷二第227頁);附表三編號19、26至30、
32、34、35所示之物有用來混和毒品果汁包(本院卷二第40
頁)等語。徵諸被告以上開摻混第三級毒品、果汁粉之調製
及其分裝方式,可認其係藉由添加果汁粉而對毒品添香、除
臭,以提升毒品施用之口感;再以包裝袋、真空機、封膜機
封口,分裝成不易傾倒受潮之小包裝毒品,使之易於取用、
攜帶及保存甚明,且其曾自承除自己施用外,會找人一起來
旅館施用、一部分拿來賣,其製成附表三編號9至11之毒品
更達72包之多,自有優化該毒品咖啡包產品並提高潛在施用
者施用意願,而產生毒品擴散效用潛在危險情形,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所為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
級毒品行為無訛。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係將其所購買原即混合
在一起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等粉末,摻混果汁粉後裝袋、封口,目的是自己施用
時可以方便拿取、攜帶,被告所為僅是物理性混合上開毒品
粉末及果汁粉,未加強毒品效用,亦未改變使用方法,未造
成社會秩序、人體健康潛在威脅,法律評價上不該當製造毒
品云云,應非可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罪名:
1.核被告所為:
⑴附表二編號1、3、4、9、10,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
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5罪)。
⑵就附表二編號2、5、6、7、14,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愷他命部分)(各5罪)。
⑶附表二編號8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
⑷附表二編號11、12、13,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第4條第2、3、4項之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罪(3罪)。
⑸事實欄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
三級毒品罪。
2.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或第三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其各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持有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持有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8、12至16、21所示之物,另成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3、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二、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且應與本案
他罪分論併罰。然審酌卷內除被告所供外,並無其他關於被
告取得附表三編號1至8、12至16、21所示毒品之確切時地、
來源相關證據,依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於113年2月4
日為警查獲前一兩周向綽號特斯拉之人購買前開毒品、附表
二編號14賣給許揚崇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也是當時一起買
的等語(本院卷一第185頁),且查113年2月4日回推2週約113
年1月21日,而本案被告於113年1月27、30日間曾販賣混合
第二、三、四級毒品錠劑(即附表二編號11至13),於113年1
月24、26、30日間曾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金色包裝毒品
咖啡包(即附表二編號8、10、14),此與扣案附表三編號1之
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附表三編號13至16(13-5-4、16-5除
外)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錠劑、附表三編號21愷他命之
毒品種類、包裝雷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
告係於113年2月4日前約1、2週之某日,向不詳之人購入附
表二編號8、10至14所販賣之毒品、附表三編號1至8、12至1
6、21所示毒品等,意圖販賣而持有該等毒品。其意圖販賣
而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前開公訴意旨,尚有未洽。
(二)被告與丁○○就附表二編號2犯行;被告與乙○○就附表二編號3
至8犯行;被告與甲○○就附表二編號9至14犯行(附表二編號1
1至13部分另與「水餃」),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說明:
1.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5、6、7、14犯行,均係以一行為犯上
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2.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4、事實欄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5罪)。
(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3年度偵字第37871、37872
號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卷一第239-249頁),與起訴書所載犯
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7、9、10、14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就附表二編
號11至13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適用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2.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二及事實欄二所示各犯行,均於偵審
中自白犯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本案未因被告供
出上游毒品來源(且其本身為提供丁○○、乙○○、甲○○之毒品
來源),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有員警113年8月8日職務
報告可參(本院卷一第291頁),自無同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
其刑規定適用。
(六)量刑及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明知毒品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竟無
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販賣、製造毒品犯行,
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影響社會治安、國民健康
,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劣,並考
量其各次販賣、製造毒品之種類、數量及販賣金額非鉅,於
販賣毒品犯行中居於犯罪主導地位,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及所獲利益,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曾有業務侵占前科(
本院卷二第64頁),以及被告自陳高中肄業、需扶養之母親
及姪子、從事木工(本院卷二第5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再參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所犯各罪罪質雷同、侵害法益種類同一、犯罪時間
間隔不遠、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等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
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
等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以資懲儆。
伍、沒收:
(一)扣案附表三編號7、13-1至13-5-3、13-6、14、15、16-1至1
6-4、16-6之含第二級毒品咖啡包,除鑑定用畢部分已滅失
外,應連同無析離實益與必要之外包裝,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三編號1
至6、8至12、13-5-4、16-5、18、2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
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畢部分已滅失外,應連同無析離實益與
必要之外包裝,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附表三編號19、26至30、32、34、35、36至39所示之物
,係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或製造毒品所用,經被告供承在卷(
本院卷二第40頁),且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被告各手機
對話截圖可參,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三)被告供稱有收到附表二金額欄所示販毒價金(本院卷一第86
頁),其本案犯罪所得合計共66,300元(計算式:3,500元+6,
600元+4,000元+3,500元+3,200元+7,000元+1萬3,000元+2,5
00元+4,000元+4,0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6,600元
=66,300元)。又被告供承扣案附表三編號33之現金22,000元
為販毒犯罪所得(本院卷二第40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販毒犯罪所得44,300元(計算
式:66,300元-22,000元=44,3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扣案附表三編號17、20、22至25、31所示之物,被告供稱毒
品為供己施用(偵10999卷一第14頁),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
本案犯行有關;扣案附表四所示之物,則非被告所有或有共
同處分權,且本院已另行判決宣告沒收或說明不沒收之理由
,故不於被告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陳伯青、蔡佳
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二編號1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2 附表二編號2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年。 3 附表二編號3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4 附表二編號4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5 附表二編號5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6 附表二編號6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7 附表二編號7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8 附表二編號8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9 附表二編號9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15 事實欄二 丙○○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附表二
編號 行為人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及數量 金額 (新臺幣) 使用車輛 證據出處 1 丙○○ 林欣妍 吳振安 112年12月23日23時1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玩很大包裝)10包 3,500元 BMV-7779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證人吳振安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197-201、259-263頁)、 3.被告丙○○(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微信對話截圖與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252、253頁) 2 丙○○ 丁○○ 許揚崇 112年12月28日2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0分,應予更正)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0包 6,600元 6A-5639 1.證人許揚崇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二第43-45、67、68頁) 2.被告丙○○IPhone15手機內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52頁) 3.被告丙○○(暱稱「周星遲」)IPhone11手機內與許揚崇(暱稱「上弘裝潢-小楊-6」)對話截圖(偵10999卷二第53、54頁) 3 丙○○ 乙○○ 林欣妍 112年12月22日14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金色、英文字白色包裝各半)12包 4,000元 ACY-7215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被告丙○○(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對話截圖與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252頁) 4 丙○○ 乙○○ 林欣妍 112年12月24日12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玩很大包裝)10包、毒品咖啡包(懦夫救星包裝)1包) 3,500元 ACY-7215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被告丙○○(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微信對話截圖與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25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46236號鑑定書(偵10999卷二第248-256頁) 5 丙○○ 乙○○ 李昇峰 112年12月26日11時12分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路55巷18弄口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2包 3,200元 ACY-7215 1.證人李昇峰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二第6-10、22、23頁) 2.被告丙○○IPhone11手機內與乙○○(暱稱松)之簡訊對話截圖及相關影像(偵10999卷二第20頁) 6 丙○○ 乙○○ 林欣妍 吳振安 113年1月7日3時4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14包 7,000元 9322-QZ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證人吳振安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197-201、259-263頁)、 3.被告丙○○(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微信對話截圖與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254、255頁) 7 丙○○ 乙○○ 詹智偉 113年1月12日0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公克、毒品咖啡包20包 1萬3,000元 1630-TN 1.證人詹智偉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二第74-79、113-115頁) 2.被告丙○○(暱稱「包你發娛樂城」)IPhone SE手機內與詹智偉(暱稱:Will/Z000000000)之微信對話截圖及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124、125頁、偵10999卷二第80、81頁) 8 丙○○ 乙○○ 林欣妍 113年1月26日21時5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 2,500元 1630-TN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被告丙○○(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微信對話截圖與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256、257頁) 9 丙○○ 甲○○ 黃昱瑞 113年1月20日1時2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2包 4,000元 7583-ER 1.證人黃昱瑞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161-166、185-189頁) 2.被告丙○○(暱稱「包你發娛樂城」)IPhoneSE手機內與黃昱瑞(暱稱:Ray/溫尼)之微信對話截圖及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112、176頁) 10 丙○○ 甲○○ 黃昱瑞 113年1月24日1時4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2包 4,000元 7583-ER 1.證人黃昱瑞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161-166、185-189頁)、 2.被告丙○○(暱稱「包你發娛樂城」)IPhoneSE手機內與黃昱瑞(暱稱:Ray/溫尼)之微信對話截圖及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112、176、177頁) 11 丙○○ 甲○○ 莊維澤 林凌姒 113年1月27日3時43分(起訴書誤載為112年12月27日應予更正) 新北市○○區○○路000號 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蔓越莓錠8個 2,800元 7583-ER 1.證人莊維澤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68-276、349-352頁) 2.證人林凌姒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80、289、349-352頁) 3.被告丙○○(暱稱「包你發娛樂城」)IPhoneSE手機內與莊維澤(暱稱:Wei,Z000000000-0/Xuan介紹)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314、326頁) 4.監視器影像畫面(偵10999卷一第321、322、335、336頁) 12 丙○○ 甲○○ 莊維澤 林凌姒 113年1月27日8時46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蔓越莓錠8個 2,800元 7583-ER 1.證人莊維澤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偵10999卷一第268-276、349-352頁) 2.證人林凌姒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80-289、349-352頁) 3.被告丙○○(暱稱「包你發娛樂城」)IPhoneSE手機與林凌姒(暱稱:4/Xuan)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106、107、326、327頁) 4.被告丙○○(暱稱「包你發娛樂城」)IPhoneSE手機內與莊維澤(暱稱:Wei,Z000000000-0/Xuan介紹)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314、315頁) 5.監視器影像畫面(偵10999卷一第323、324、330-332、336頁) 13 丙○○ 甲○○ 林凌姒 113年1月30日20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哈密瓜錠8個 2,800元 7583-ER 1.證人林凌姒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80-289、349-352頁)。 2.同案被告丙○○(暱稱「包你發娛樂城」)IPhoneSE手機與林凌姒(暱稱:4/Xuan)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327頁) 3.監視器影像畫面(偵10999卷一第332、333頁) 14 丙○○ 甲○○ 許揚崇 113年1月30日19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0包 6,600元 7583-ER 1.證人許揚崇於警偵訊時證述(偵10999卷二第44、45、67、68頁) 2.被告丙○○(暱稱「周星遲」)IPhone11手機與許揚崇(暱稱「上弘裝潢-小楊-6」)之LINE對話截圖(偵10999卷二第54頁)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檢出成分 重量(公克) 1 金色包裝咖啡包 18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1至1-181 總淨重:478.92 推估總純質淨重:33.52 總驗餘淨重:477.97 2 藍色包裝咖啡包100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2-1至2-100 總淨重:188.76 推估總純質淨重:24.53 總驗餘淨重:187.74 3 綠色包裝咖啡包2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3-1至3-21 總淨重:40.13 推估總純質淨重:5.21 總驗餘淨重:39.46 4 藍色包裝咖啡包135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4-1至4-135 總淨重:238.68 推估總純質淨重:26.25 總驗餘淨重:237.83 5 藍/白色包裝咖啡包30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5-1至5-30 總淨重:48.66 推估總純質淨重:5.35 總驗餘淨重:47.76 6 紫/白色包裝咖啡包27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6-1至6-27 總淨重:43.51 推估總純質淨重:5.65 總驗餘淨重:42.79 7 白色包裝咖啡包28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純度均<1%) 編號7-1至7-28 總淨重:37.42 總驗餘淨重:36.76 8 橘色包裝咖啡包2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8-1至8-26 總淨重:44.86 推估總純質淨重:5.83 總驗餘淨重:44.20 9 黑色包裝咖啡包1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9-1至9-13 總淨重:53.54 推估總純質淨重:2.14 總驗餘淨重:52.42 10 黑色包裝咖啡包5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0-1至10-56 總淨重:168.07 推估總純質淨重:11.76 總驗餘淨重:167.06 11 藍/銀色包裝咖啡包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1-1至11-3 總淨重:20.33 推估總純質淨重:1.42 總驗餘淨重:19.1 12 藍色包裝咖啡包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驗前純質淨重0.26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2-1 淨重:2.60 驗餘淨重:1.83 13 綠色藥錠6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3-1至13-4、13-5-1 總淨重:757.88 總驗餘淨重:756.89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0.03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編號13-5-2 淨重:3.23 驗餘淨重:2.19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3-5-3 淨重:12.02 驗餘淨重:11.05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4%,驗前純質淨重0.95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3-5-4 淨重:2.82 驗餘淨重:2.29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13-6 淨重:88.47 驗餘淨重:88.04 14 紫色藥錠3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編號14-1 淨重:52.06 驗餘淨重:51.03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編號14-2 淨重:9.89 驗餘淨重:8.76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4-3 淨重:29.61 驗餘淨重:28.60 15 褐色藥錠3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5-1、編號15-2 總淨重:126.32 總驗餘淨重:125.30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5-3 淨重:1.96 驗餘淨重:0.97 16 藥錠6小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6-1至16-2 總淨重:3.8580 總驗餘淨重:3.814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編號16-3至16-4 總淨重:1.3730 總驗餘淨重:1.3266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6-5 淨重:0.8940 驗餘淨重:0.740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編號16-6 淨重:0.2870 驗餘淨重:0.2413 17 糖果3包(粉色包裝) 第二級毒品列管之四氫大麻酚 總淨重:22.108 總驗餘淨重:22.0268 18 卡其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5%,驗前純質淨重2.39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5%,驗前純質淨重0.21公克) 編號18-1 總淨重:4.36 總驗餘淨重:4.22 灰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0%,驗前純質淨重2.32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8-2 總淨重:3.88 總驗餘淨重:3.72 灰綠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4%,驗前純質淨重4.4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8-3 總淨重:8.15 總驗餘淨重:8 19 水蜜桃風味粉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19 總淨重:766.25 總驗餘淨重:639.3 20 白色透明晶體8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050-1至050-6、050-8 總淨重:3.12 總驗餘淨重:3.0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 編號050-7 總淨重:0.23 總驗餘淨重:0.22 21 愷他命1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編號21 總淨重:6.8100 總驗餘淨重:6.8098 22 K盤1個 23 玻璃吸食器8個 24 塑膠吸食器8個 25 塑膠鏟管14支 26 果汁空包裝袋1批 27 橡皮筋1批 28 空膠囊1批 29 空包裝袋1批 30 空夾鏈袋1批 31 筆記本1本 32 電子磅秤1台 33 現金新台幣2萬2,000元 34 真空機1台 35 封膜機1台 36 Iphone15黑色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7 Iphone12黑色手機1支(無SIM卡) 38 IphoneSE黑色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9 Iphone11黑色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證據出處: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999卷一第6-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70號、113年6月19日刑理字第1136073299號鑑定書(偵10999卷二第240-243頁、偵37871卷第66、67頁)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3年0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10999卷二第260、26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北市鑑毒字第050號鑑定書(偵10999卷一第158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及證據出處 1 IPhone XR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8154卷第4-6頁)。 2.丁○○所有。 2 IPhone 7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6279卷第4-6頁)。 2.甲○○所有。 3 尼古丁煙油(CBD)1瓶 (淨重18.7260 公克,驗餘淨重18.6608公克,僅檢出尼古丁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123卷第8-10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30123卷第137頁) 3.乙○○所有。 4 大麻煙彈1支(已食用)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成分)。 5 綠色圓形錠劑1包(共15 顆) (淨重14.5850公克,驗餘淨重13.842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6 毒品即溶包(小熊圖案)4包 (淨重4.1180公克,驗餘淨重3.87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1-戊基-3-(1-萘甲醯)吲哚、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7 甲基安非他命2包 (淨重0.0240公克,驗餘淨重0.014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IPhone13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9 IPhone7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PCDM-113-訴-518-20250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