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林德嫻
被 告 鄒辰鋐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鄒辰鋐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
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林德嫻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TYDM-113-附民-607-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