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9號
請 求 人
即受判決人 鍾幸豐
上列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
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
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
、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
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查:請求人具
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經本院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
規定傳喚請求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其陳稱:請求人請求
刑事補償是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0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後,
停止執行付保護管束,因施用毒品又遭同院判處感化教育,
當時請求人並未提出上訴或抗告,並未改判無罪或撤銷執行
等語,經核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07號判決並未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請
求權人所陳感化教育部分(少年前科紀錄不予記載),亦未
經本院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則請求人逕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
,其請求即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依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