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妻,相對人因失
智症,經家人延醫均不見起色,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
,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
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甲○○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親屬系統表。
⒊戶籍資料。
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
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⒌丙○○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⒍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精神科丁○○醫師出具之
成年監護鑑定書。
㈡相對人為重度失智及中風,精神障礙程度為重大,回復可能
性極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甲○○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之宣
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
佳利益,另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TCDV-113-監宣-1065-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