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萬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萬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萬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
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
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
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
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同此
見解。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
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編
號4至5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7號、113
年度審簡字第78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60日確定,
惟均尚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上
開說明,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且本院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外,亦應受前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聲請人以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
質、行為人犯行所顯出之危險性格暨受刑人經本院合法送達
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定刑意見調查表後,迄未回覆意見(見
本院卷第41頁送達回證)等一切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
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3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94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6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94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7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27號 (已執畢)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92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92號 編號2至編號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97、1963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97、196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0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01號 編號4至編號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SLDM-113-聲-1028-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