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吳金土
被 告 陳涂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
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占用之範圍內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
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58,3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
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每月2,127元。經核,關於拆除
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建物及返還系爭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914,000元【占用面積22㎡×公告土地現值87,000
元/㎡=1,914,000元】。又關於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系爭土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11月12日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3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972,385元【計算式:1,914,000元+58,385元=1,
97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CYDV-113-補-569-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