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66號
原 告 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師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之金額為100萬2,30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0,999元,扣除前繳1萬0,900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PCEV-114-板簡-66-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