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宏隆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宏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廖宏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
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
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
見,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聲請書贅引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TCDM-113-聲-4164-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