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 告 陳秋虹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陳韋呈
追加被告 張玉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賴奐宇律師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
4,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PCDV-113-訴-1110-20250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