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汪世杰等間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係於112年
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
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
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
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於民國113年8月8日就坐落桃園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58建號即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街000號4樓之2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
贈與登記,係為脫產詐害原告之債權,為此訴請撤銷被告間
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及塗銷以贈
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又原告陳報其對
被告汪世杰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179元,及其中5
52,461元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費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等語
,又原告係於113年10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
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9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
10日止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其數額應已可確定
,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綜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
金及利息為640,666元,加計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共計641,
166元。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遠高
於原告之上揭債權金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核定為641,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3萬3,179元) 1 利息 55萬2,461元 113年9月8日 113年10月10日 (33/365) 14.99% 7,487.28元 小計 7,487.28元 合計 64萬666元
TYDV-113-補-1214-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