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
抗 告 人 華泰護膚美容(原名:華泰養生館)
代 表 人 高銀鍵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廖珮珊
陳韋陵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1
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
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
政訴訟法第268條、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裁定於113
年11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本院卷第271頁),抗告期間末日
為113年11月22日,惟抗告人於113年11月29日方向本院提起
抗告,有抗告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顯已逾抗告期間,是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TPTA-113-地訴-40-20241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