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胡智忠律師
相 對 人 A02
A03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參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相對人對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
、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兩造及訴外人甲○○、乙○○均為被繼
承人林謝玉之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為1/6,特留分則為1/1
2。被繼承人死後,相對人A02提出被繼承人之遺囑,其內容
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三人平均繼承
,相對人三人亦於113年4月15日辦理遺囑登記取得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惟被繼承人其餘之遺產數額顯低於每位繼承人
可取得之特留分價值,故相對人三人就被繼承人所留之不動
產遺產進行遺囑登記顯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為此
已訴請返還特留分事件,現由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847號
審理中。惟A02於兩造父親甲○○監護宣告案件中(即本院113
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向本院陳報表示就甲○○對於被繼承人
之特留分將處分自被繼承人遺產中所繼承之如附表編號1至3
之不動產後,以給付現金之方式補償甲○○可得之特留分。又
A02更於113年8月21日通知附表編號2、3不動產之承租人於
租約到期後即將房屋出售而不續約之情,A03亦於113年9月1
6日在兩造之群組內告知聲請人確定要將附表編號2、3不動
產出售。相對人確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出賣之計畫,倘相
對人將不動產出賣後必將移轉所有權與賣受人,此將致請求
標的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
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請准就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禁止移轉、信託、設定負擔拆除及其他一切處
分行為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
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次按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所必要之方
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
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
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另假處分所保全
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
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
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
假處分,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返還特留分等訴訟,現由本院
以113年度家調字第1847號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
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而聲請人主張本件有假處分之原因,業據其提出A02於113
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之民事陳報狀、A02與附表編號2、3房
客表示出售房屋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兩造對話紀錄截圖為證,
足認相對人等向聲請人表示將於房屋租約到期後,將出售如
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欲出售如附表
編號1至3之不動產之事為真,又不動產受處分後轉換為易遭
處分或隱匿之現金,衡諸常情,相對人脫產圖免強制執行,
確屬可能,應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足
使法院信其主張大致為正當。又聲請人以上釋明雖或有未足
之處,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件假
處分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之部分自應予准許。惟依聲請人
所提之上開資料,並無法顯示出相對人欲將如附表編號4之
不動產為出售,則此部分因聲請人對於假處分之原因未提出
釋明故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
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
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
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查
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相對人不得就附表所示土地為移
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相對人因假處
分所受之損害,為其於本件假處分執行後至本案訴訟終結時
止,期間未能處分附表所示土地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
損失為準,以此作為法院酌定擔保數額之計算標準。本院參
酌聲請人所提出以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鄰近房地於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搜尋之交易價格等資料,計算得
出相對人不能處分之權利範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2,119
,540元(詳如附表編號1至3),本件顯屬得上訴第三審之繼
承事件,參以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法院審理繼承案件之期
限分別為2年6個月、2年6個月、1年6個月,合計6年6個月,
則以上開金額按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可能
遭受之損害為16,938,851元(計算式:52,119,540×6.5×5%=
16,938,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本件
擔保金額應以16,938,851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港子嘴段31-44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一層45.93㎡ 二層45.93㎡ 總面積: 91.86㎡ 相對人每人各1/3,總計1/1 依聲請人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左列房地同街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坪600,000元。(詳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所提家事陳報狀及聲證5)計算式:600,000×0.3025×91.86×1/1=16,672,590元)。 16,672,590元 2 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港子嘴段165-5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一層63.12㎡ 騎樓15㎡ 總面積: 78.12㎡ 相對人每人各1/3,總計1/1 依聲請人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左列房地同路同為一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坪1,000,000元。(詳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所提家事陳報狀及聲證6)計算式:1,000,000×0.3025×78.12×1/1=23,631,300元)。 23,631,300元 3 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港子嘴段165-5地號土地 總面積: 78.12㎡ 相對人每人各1/3,總計1/1 依聲請人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左列房地同路同為一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坪500,000元。(詳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所提家事陳報狀及聲證6)計算式:500,000×0.3025×78.12×1/1=11,815,650元)。 11,815,650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 相對人每人各1/6,總計1/2 參不動產地籍謄本之公告現值每平分公尺228,000元(計算式:228,000×6×1/2=684,000元)。 684,000元 總價 52,803,540元
PCDV-113-家全-35-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