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
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
人於聲請再審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
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