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陳振憲
被 告 曾春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春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TYDV-113-訴-2113-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