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坤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7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性騷擾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
認被告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
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236號
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0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於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時,因見代
號AC000-H113225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男)
獨自行走,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停車向A男佯裝問路,乘A
男觀看手機不及抗拒之際,伸手接續觸摸A男下體數次得手
,嗣經A男制止後,甲○○始騎車離去。
二、案經A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A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9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車號000-0000號之
車籍資料1紙等附卷可佐,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
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高 振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 函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
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TNDM-113-易-2184-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