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8號
原 告 DE GUZMAN JOSEPH ABELEDA喬瑟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裴德南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行車執照上被告為車籍所有人之
登記塗銷,並登記為原告所有,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機車之
客觀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TYEV-114-桃補-128-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