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 告 羅陳清玉
羅培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
被 告 劉貫語
彭簡桂娥
李玉珠
劉培樟
黃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
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4,14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
89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占用人 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後湖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劉貫語 1233-1地號土地 49.96 32,000元 1,598,720元 2 彭簡桂娥 1233-2地號土地 56.78 1,816,960元 3 李玉珠 1233-4地號土地 8.77 280,640元 4 劉培樟 1233-5地號土地 10.13 324,160元 5 黃秀明 1233-6地號土地 3.75 120,000元 合 計 4,140,480元
MLDV-113-補-1936-2025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