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基雄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更正
為「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KSDM-113-交訴-38-202410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