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世儒

共找到 181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張卜玉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容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06

TPDV-113-補-2899-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8號 原 告 王威元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06

TPDV-113-補-2878-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9號 原 告 棋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唐 訴訟代理人 許伶因律師 李昭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06

TPDV-113-補-2839-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5號 原 告 海軍戰鬥系統工廠 法定代理人 陳昌蔚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環球維安科技實 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06

TPDV-113-補-2845-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1號 原 告 廖本安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被 告 曾超暉 曾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2,353元(含加計 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06

TPDV-113-補-2771-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邱瑋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邱瑋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 506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29

TPDV-113-補-2752-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4號 原 告 豪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印 被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辰豐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21,66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29

TPDV-113-補-2784-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姜孟蒼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姜孟蒼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 1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29

TPDV-113-補-2754-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1號 原 告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瑞琦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富永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908元(含加計至支 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29

TPDV-113-補-2801-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4號 原 告 黃敏瑄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李俊緯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1-28

TPDV-113-補-2804-2024112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