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黃國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黃國壯因犯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
刑人出具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嗣因該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6萬元確定;後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與受刑人另案
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中竊盜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
已先行執行完畢,尚餘有期徒刑3月待執行)等情,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臺灣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後上開案件執行時,聲請人已依受刑人之戶籍址(桃園市○鎮
區○○路000巷00號)及居所地址(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上開文書並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
遵期到案執行,復經司法警察至前開地址拘提無著之事實,
有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2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足憑。且受
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在監所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YDM-114-聲-642-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