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參點柒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傑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參照,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
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3.741公克),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7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769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
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NDM-114-單禁沒-1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