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名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名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1年4月及9月在案,移送接續執行,刑期終結日為1
14年6月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1
4年5月22日乙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40229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
㈡惟受刑人上開案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已於114年3月3日易科罰
金出監,有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
卷可參,是受刑人上開案件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業於114年3月
3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14年3月14日始為本件聲請,係在
受刑人執行完畢之後,則受刑人即非假釋中之情形,自無假
釋中應宣告付保護管束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CHDM-114-聲保-5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