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419號
原 告 楊淑雯
被 告 曾洎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
國113年9月25日通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
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本
院函文、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營小字卷第19、33、41至45頁),
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SYEV-113-營小-419-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