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惠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惠茹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將其個人身分資料及電信門號提供予詐欺犯罪使
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
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且提高
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表示悔意,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中
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臨時工及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見113年度偵緝字第1801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5頁)
、犯罪手段、造成之損害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因為之前朋友說伊辦預付卡給他們,他
們會給伊錢,一張預付卡伊可以拿200元,所以伊辦4個門號
併交給伊朋友,伊有拿到新臺幣(下同)800元等語(見偵緝卷
第54頁),可認被告即因本案獲有800元之犯罪所得。既未據
扣案且尚未賠償分文,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801號
被 告 曹惠茹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惠茹(原名:曹美真)明知現今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
,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集團
成員間彼此聯繫或作為聯繫被害人實施詐術使用,用以獲取
不法利益並逃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並明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使用乃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
用之行徑常與實施財產犯罪間有密切相關,依一般社會生活
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與他人
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5日前某時
,將其個人身分資料及附表一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詐欺集
團使用,並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800元之報酬,而容任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個人資訊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蝦皮)申請註冊附表一所示蝦皮帳
號,而以假下標方式取得蝦皮拍賣因交易所產生之如附表一
所示供買家匯款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戶,以此方
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二所示時間,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向蘇文興施用詐術
,假冒焊接業者佯稱解除設定須匯款云云,致蘇文興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自附表二所示帳戶,將附表二所
示金額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虛擬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再
利用蝦皮購物網站下單後取消訂單系統會將款項退回予買家
之功能,將前開交易取消,使蘇文興匯入上開虛擬帳戶內之
款項以退款方式退回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蝦皮拍賣帳號錢包內
。嗣蘇文興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蘇文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曹惠茹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蘇文興於警詢之指訴。
(三)告訴人蘇文興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
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11年10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13061S號函暨所附虛擬
帳號對應交易資訊、111年11月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040
08S號函暨所附用戶申設資料;通聯調閱及基資申請單;
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
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
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
為之實施,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請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游 欣 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 怡 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虛擬帳號 帳號代稱 對應之蝦皮帳號 蝦皮帳號註冊手機門號 1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A ccle255 0000000000 2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B 3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C 4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D cvvme277 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E baby00000000 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F 7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G 8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H cvvme277 0000000000 9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I 10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J mmi798 0000000000 11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K 12 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L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施詐時間 施詐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元) 匯入帳戶 1 蘇文興 111年9月5日 前某時 假冒焊接業者稱解除設定須匯款云云。 111年9月6日 17時28分許 000-00000000000 1萬9,996 帳戶A 2 111年9月5日 17時30分許 1萬9,996 帳戶B 3 111年9月5日 17時31分許 1萬9,996 帳戶C 4 111年9月5日 17時47分許 1萬9,996 帳戶D 5 111年9月5日 17時49分許 1萬9,996 帳戶E 6 111年9月5日 17時50分許 1萬9,996 帳戶F 7 111年9月5日 17時52分許 1萬9,996 帳戶G 8 111年9月5日 17時53分許 1萬9,996 帳戶H 9 111年9月5日 17時54分許 1萬9,996 帳戶I 10 111年9月5日 18時18分許 1萬9,996 帳戶J 11 111年9月5日 18時20分許 1萬9,996 帳戶K 12 111年9月5日 18時20分許 1萬9,996 帳戶L
TPDM-113-原簡-120-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