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勳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吳岳輝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李昀芷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江信賢律師
張中獻律師
被 告 楊典儀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楊濟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承勳、李昀芷、楊典儀均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承勳、李昀芷、楊典儀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
院,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李承勳、李昀芷
、楊典儀等人涉犯起訴書所載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加重
詐欺取財罪等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後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
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被告李昀芷、楊典儀均不服提起抗
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1月3日以114年度抗
字第1號裁定抗告均駁回在案)。
二、茲因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規定訊問後,猶認被告3人前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裁定所認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仍
續存在,均應自114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TNDM-113-訴-804-20250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