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惠恒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五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1條,准予變更為如附
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2年7月7日經衛生署核准設立,並向
本院登記處聲請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
業務需要,於113年10月4日召開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
修訂捐助章程第11條,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且
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
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
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113年10月4日第七屆第
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30日
衛部醫字第1131671907號函為證(本院卷第11-33、43-45頁
),堪信為實。又聲請人捐助章程第11條修正為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欄所示,核與聲請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報請主管機關衛生
福利部備查在案,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
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1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財團法人千禧之愛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從常務董事中推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董事均無法代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從常務董事中推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董事均無法代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