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他字第10號
原 告 涂政旭
涂妤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高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涂政旭、涂妤芬及被告高陳美芳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
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
91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應按前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
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
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次按當事人
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
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
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家事訴訟事件
,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84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本為
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
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
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
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
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㈡討論
結果)。
二、經查:
㈠兩造間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經本院113
年度家救字第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兩造就被繼承
人唐阿女、涂國順之遺產分割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當庭成立和解,和解成立內容載明「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
三分之一」,此有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和解筆錄在卷
可稽。
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以下被
繼承人唐阿女、涂國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分割;又原
告主張如附表二編號7之「漁船(漁船名稱:女順號、統一
編號:CTR-TT0801)」為遺產之一部,惟不知其價額,此項
財產權之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自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66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是附表二編號7所示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
查後,本件關於分割遺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80,085
元(附表一遺產總額1,264×8/9=1,124元+附表二遺產總額3,
268,441元×應繼分之比例2/3=2,178,961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第一審裁判費為27,123元,是原告於起訴時暫
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7,123元,然因兩造和解成立,故原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為9,041元(計算式:27,123元×1/3=9,041元
),依前揭和解成立內容,此項費用自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
例各應負擔三分之一即3,014元(計算式:9,041元×1/3=3,01
4元),爰依職權確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說明 分割方式 0 投資 統一超商股份23股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各分得4/9、高陳美芳分得1/9 0 現金 1,000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各分得4/9即445元,高陳美芳分得1/9即110元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說明 分割方式 0 存款 嘉義文化路郵局0000000號帳戶 39,466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13,155元。 0 存款 第一銀行台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5,835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1,945元。 0 存款 世華銀行台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0,190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6,730元。 0 存款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台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3,457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51,152元。 0 投資 統一股份8股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 0 投資 統一超商股份7股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 0 漁船 漁船名稱:女順號、 統一編號:CTR-TT0801 持份1/1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 0 保單價值準備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價值:238,289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79,429元。 0 保單價值準備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價值:365,142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121,714元。 00 保單價值準備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價值:125,895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41,965元。 00 保單價值準備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價值:424,050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141,350元。 00 保單價值準備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 價值:243,473元 繼承人涂政旭、涂妤芬、高陳美芳各分得1/3。即各81,157元。
TTDV-114-家他-10-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