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4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 人 王千榕(原名:王柔卿、王家楹、王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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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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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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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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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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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3日扣押其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4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113年8月23日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命令,就附表編號3
、5部分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瓚開發公司)無消費借貸等債權債務關
係,債務人否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權。次查債務人身體健康
欠佳,無穩定收入,更無力繳納相關保險保費,多仰賴親友
協助,目的僅係避免將來債務人遇有重大突發需求時,得藉
以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並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債務人否
認與債權人永瓚開發公司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且債權人聲請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
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亦已影響並
侵害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顯失公平且恐無以回
復,應予以駁回。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榮行銷公司)無消費借貸等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否
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權。次查債務人身體健康欠佳,無穩定
收入,更無力繳納相關保險保費,多仰賴親友協助,目的僅
係避免將來債務人遇有重大突發需求時,得藉以提供必要之
醫療保障並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債務人否認與債權人萬
榮行銷公司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且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
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亦
已影響並侵害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顯失公平且
恐無以回復,應予以駁回。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
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
,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
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
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
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
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
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
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
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另參以
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立法理由: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
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
合理兼顧其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
符合比例原則,可知上揭規定非僅為保障債務人之權益而設
。又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故賦與債權人強制執行請
求權,惟要求債權人須提出具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請求國家執
行,俾實現憲法第15條財產權所保障之私法上債權,債權人
既依上揭要求提出執行聲請,已證明其具備聲請強制執行之
特別要件事實,倘債務人抗辯有實施強制執行之障礙事由,
應由債務人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負舉證之責。強制執行
法第52條、第122條所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者,乃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
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
,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按強制執行
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執行
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該執
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如當事人就
執行名義所載實體權利存否有爭執時,應另行提起訴訟以為
救濟,尚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
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永瓚開發公司、萬榮行銷公司分別持本院104年度
司執字第91914 號債權憑證、105年度司執字第59133 號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就債權人
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
債權部分,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3日
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陳報扣押如附表
所示之保險契約債權,預估解約金共約新臺幣(下同)398,42
5元在案(又萬榮行銷公司執行部分,因執行標的相同,併入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43號辦理,附此敘明)。
㈡債務人以身體健康欠佳,無穩定收入,保費均為親友提供,
本件保險係避免重大突發需求時得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云云
聲明異議。惟查:
⒈本件債權人均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
契約債權。經本院就前開第三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對核發
扣押命令後,其中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陳報扣押解約金
共約398,425元、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陳報扣押解約金
約10,397元、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陳報債務人僅於該公
司投保健康保險(無解約金之險種)在案。本院已先參照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旨,依強制執行法第1
條第2項、第52條、第122條規定,審酌債務人住在新北市中
和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為19,680元,應扣押保險解約金酌留債務人3個月生活所
必需之金額(即19,680x3=59,040元),而以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未逾維持債務人3個月生活所必需,不得
執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參
照),於113年12月2日撤銷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人壽
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扣押)命令,並將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
公司陳報債務人僅於該公司投保健康保險(無解約金之險種)
之異議轉知債權人。是以,本院現僅執行扣押債務人對第三
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
⒉又查,本件扣押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
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其中,附表編號1、4之保險契約之
被保險人為「王翊丞」、「王潔羚」,並非債務人,債務人
為前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此部分仍應執行。附表編號2、3
、5之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債務人,預估解約金分別為320
,902元、39,848元、23,138元,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旨,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
規定,審酌債務人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
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20,280元,此部分至
少應酌留債務人3個月生活所必需之金額(即20,280x3=60,84
0元),參以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兼顧債權人與債務
人之權益,認附表編號3、5之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合計62
,986元,與債務人3個月最低生活所必需之金額相當,且保
留前開保險契約以避免債務人發生突發需求時得以提供必要
之醫療保障,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認此部分不得
執行;應就附表編號2之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320,902元為
執行。
⒊綜上,本件扣押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
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其中,附表編號3、5之人壽保險契
約債權,此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2條、第1條第2
項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此部分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
;其餘部分,則無理由。
㈢至於債務人以否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權而聲明異議云云部分
,本院形式上審查債權人永瓚開發公司、萬榮行銷公司分別
持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914號債權憑證、105年度司執字
第5913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並無不合。因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執行法僅有
形式審查權,無實體審判權,債務人否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
權,係屬實體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尚非執行法
院於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審究,非得以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
異議所得救濟。此部分聲明異議,核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扣押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
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其中,附表編號3、5之人壽保
險契約債權,此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2條、第1條
第2項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此部分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有
理由,本院於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3日扣押債務人對第
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
約債權之執行命令,就附表編號3、5部分之執行命令,應予
撤銷;其餘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13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主約名稱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J819A211091 壽險-中國人壽金滿意終身壽險 王翊承 2,159元 執行 2 Z0000000000 壽險-迎向陽光終身壽險乙型 王千榕 320,902元 執行 3 Z0000000000 壽險-迎向陽光終身壽險甲型 王千榕 39,848元 撤銷 4 00000000 壽險-鑫幸福終身壽險 王潔羚 12,378元 執行 5 00000000 壽險-鑫幸福終身壽險 王千榕 23,138元 撤銷
PCDV-113-司執-110243-2025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