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78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及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
00元,上開聲明合併應徵收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PCDV-113-婚-578-20241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