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
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補正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預估選派對象如
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
清算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
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TPDV-113-司-121-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