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60號
聲 請 人 許立騰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英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英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
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英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6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英彰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3年
度司家催字第109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
依法進行清查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聲請公示催告、就被繼承人名下土地訴請抵押權人塗銷抵押
權訴訟、聲請就被繼承人遺產宣告破產等事宜,爰依法請求
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6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破字第10
號、113年度執破字第6號裁定、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
,復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206號、113年度司家催字
第109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
理被繼承人李英彰遺產事務之過程、時間及其所提出之前揭
處理資料,考量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
務內容,如調查遺產、遺產管理人登記、收發相關文件、提
起訴訟、聲請遺產破產宣告等事項,復審酌聲請人任無人承
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同樣具有公益性質,爰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
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通常訴訟及破
產案件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30,000元」,認聲請
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
理報酬為60,000元(包括調查遺產等10,000元、參與訴訟程
序30,000元、破產程序20,000元),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
費用28,269元(含公示催告與本件聲請費共2,000元)。又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
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
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TPDV-113-司繼-2260-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