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凱聲
上列聲請人陳凱聲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
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就任升泰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泰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
裁定准予展期至114年2月28日。茲聲請人以升泰公司之原任
董事、公司職員陸續離職,各董事法人未再改派新任法人代
表,並遷址停業,且財務資料等相關帳冊因故遭檢警扣押,
並經認定為犯罪證據,迄未發還,復無從閱卷,以致無法確
定升泰公司之債權債務金額,而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
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SLDV-99-司-322-202502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