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日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啾啾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8,164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TPEV-113-北簡-11195-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