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添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宜蓁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