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被 告 魏琦窈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30,965元,及各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速可達
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張凱傑及魏琦窈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張
凱傑及魏琦窈就被告速可達公司對原告於額度新臺幣(下同
)20,000,000元內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約定被告速
可達公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
知或催告,即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速可達公司之授信
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且除應依約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其後,被告速可達公司各於附表所示期日向原告借款,各次
金額、年利率、到期日、期間、還款方式各如附表所示;詎
被告速可達公司自113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則附表所
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速可達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欠
款餘額欄所示本金及以該金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張凱傑及魏琦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前開借款,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速可達公司、張凱傑、魏琦窈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張凱傑提出民事答辯狀陳述:因新冠
疫情期間及大環境不佳影響,公司經營長期無法獲利,造成
重大虧損,以致無力償還貸款,且多次向家人及朋友借款因
應公司支出,但仍無法緩解公司營運困境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就其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
催告函及其回執(本院卷第15至41頁)等件為證。既被告速
可達公司向原告借款後,自113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據系爭契約,附表所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對於欠
款事實及金額並不爭執,僅辯以:目前無力還款等語,然前
揭所辯非免予清償之法定理由,則被告前開所辯,尚非足採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欠款餘額欄所示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借款日 到期日 1 2,000,000元 1,097,007元 2.875% 113.4.30 113.5.31 110.12.29 115.12.29 2 1,500,000元 1,191,479元 2.725% 113.5.18 113.6.19 112.4.17 117.4.17 3 8,000,000元 4,388,048元 2.875% 113.4.30 113.5.31 110.12.29 115.12.29 4 4,500,000元 3,574,428元 2.725% 113.5.18 113.6.19 112.4.17 117.4.17 5 1,200,000元 856,000元 2.725% 113.4.29 113.5.30 111.10.28 116.10.28 6 4,800,000元 3,424,003元 2.725% 113.4.29 113.5.30 111.10.28 116.10.28 合計 22,000,000元 14,530,965元 附註: 利息計算方式: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TCDV-113-重訴-640-20241219-1